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确认
2020-09-24 13:50:4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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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确认
晁春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方法
解放后中国农村先后进行了四次全国性的土地改革:
第一次是1950—1952年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次是1953—1956年,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初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三次是1958—1962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巩固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第四次是20世纪人民公社的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从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中分化出了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目前正在以企业介入,农民入股的形式推广大农业发展模式。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及到村与村的边界,还牵连与国有土地的边界,如道路、河流、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形式复杂,部分用地缺乏法律文件和手续。确权采取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和仲裁确认程序。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来源
(1)土改时分给农民的土地,合作化归入集体;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3)城市郊区依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国家划拨给农村移民的土地;
(4)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
(5)市区内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
(6)按协议农民集体与国有土地调换的插花地。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按计划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中难点是土地边界的确定,有法定权源文件的可以直接核定登记,权源和界限不清的需要调查、确权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