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保密与管理
测绘成果保密与管理
晁春浩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6月18日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测绘单位可能接触或产生国家秘密,国家保密法、测绘法对保密和保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等条目。
6月18日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包括了26项秘密事项,测绘工程可能涉及的如下:
(1)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之间相互转换精度优于±10厘米的转换参数;
(2)军事禁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3)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的正射影像;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标注有敏感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遥感影像;
(4)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5)军事禁区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航摄影像等。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测绘单位保密工作落实到位:1、建立保密制度与机制,2、宣传教育,加强保密岗位培训;3、采取保密技术措施。